财教〔2019〕2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中央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
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二章 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五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三)立项评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审,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
(四)预算评估。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五)签订任务书。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机构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项目延期或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考核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6个月内,按照明确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对项目实施结果完成综合绩效评价。
(八)确定补助金额。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根据评价结果等,确定后补助金额。
(九)结果公示。专业机构按规定将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等以及拟补助金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十)资金支付。专业机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七条 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
助于解决国家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重点支持中小企业。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专业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单位前期投入成本、同类项目资助强度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由专业机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技术成果应当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三章 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八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开放运行、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九条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
第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依托单位服务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由相关管理部门分类分档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依托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后补助资金考核评估、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后补助涉及的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用户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后补助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