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7〕42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利益,进一步推动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推广或转让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一)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三大类。
1.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3.校内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用预算经费安排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和教师自行利用科研项目结转经费设立的预研究科研项目经费,其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财政性(非营利性)支出的研究项目,有项目批复或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材料证明学校为承担单位之一者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其余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研合同归口科技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院系、研究所(室、中心)不得在任何科研合同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学校所有的对外科研项目合同必须在科技处加盖学校的科技合同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所有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入其他单位管理,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和负责科研、财务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责任制,明确科技处、财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各负其责。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1.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2.科技处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
3.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科研课题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应承担科研项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并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按合同完成科研任务,督促和协助课题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和结转,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
(四)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核定的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收入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预开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办法》(财字〔2006〕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
第六条 科研收入所出具的票据按照国家规定,一般开具税务发票,并扣缴营业税。其中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含各级地方政府财政科研经费拨款),可以开具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
第七条 科研项目收入的税费缴纳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税金,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纳入经费预算。
(二)经科技处组织申报,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可以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
(三)科技人员收入以及科研项目的各类酬金(含学生津贴)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其项目类别,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和分配,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科技经费到款登记表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专项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或学科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列分账号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与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委托收付款必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委托函和收付款单位的确认证明。
第四章 科研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按规定要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的,要按规定报批。其他项目要经过科技处批准。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指直接参加项目工作的在校学生与博士后人员以及确因项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1.建立学生助研津贴制度,学生每月助研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领取时应按照学校助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参加的科研项目中据实列支,并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2.科研项目聘用临时工需事先提出用工计划报告,并与受聘者签订用工合同,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报财务处和科技处备案。
3.地质勘探类项目需在野外工地聘用临时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查与办理。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课题管理费:指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课题依托单位为课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十二)其他费用: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实际使用支出时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符合科研合同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原则上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中约定的额度支出;在会计核算的科目上参照纵向项目。
第十三条 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相关专项经费规定提取,用于补助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为课题提供的人员和资源的支出。学校在经费上支持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依托二级单位做好科研管理工作,按照全校每年实到科技经费的一定比例、按年度从学校预算中统一安排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一定科技事业费。
项目类别 | 学校提取 管理费 | 分配给二级单位科技事业费 | 分配给科研管理部门科技事业费 | |||
863计划、支撑计划、973计划① |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 | 5% | 3% | 2% |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 | 2% | 1.2% | 0.8%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1% | 0.6% | 0.4%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③ | 特别委托和重点项目 | 2000元 | 1200元 | 800元 | ||
一般和青年项目 | 1500元 | 900元 | 600元 | |||
霍英东教育基金项目④ | 500美元 | 300美元 | 200美元 | |||
地调项目⑤ | 5% | 2.5%+2.5%⑧ | ||||
其他纵向项目⑥ | 5% | 3% | 2% | |||
横向项目⑦ | 在职人员 | 9% ⑨ | 5% | 3% | ||
离退休人员 | 5% | 3% | 2% | |||
注:
①依据财教〔2006〕159号、160号文、163号文件。
②依据财教〔2007〕30号文件。
③依据教社科〔2006〕2号文件。
④依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
⑤依据财建〔2004〕192号文件。
⑥参照相关管理办法,学校统一规定。
⑦使用专门资质的项目,二级单位科技事业费包含资质日常管理和年审等费用。
⑧此处2.5%划归地调院。具体用途另行规定。
⑨此处9%管理费除分配给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科技事业费外,剩下1%为用于学校支付项目部分水电费。
以下情况不提管理费:国际合作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基金项目、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依据项目合同需要列支的单笔经费5万元(含)以上设备的采购费用;外协费。
管理费提取依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科技管理及事业费的使用:
1.二级单位的科技事业费的40%可作为由二级单位自主安排的科研与学科建设的奖励基金和科研业务活动费;其余的60%作为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和学科建设基金,不得开支人员经费和招待费用。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单位将科研事业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方面投入,各二级单位每年应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2.科研部门管理的面向全校的科技事业费主要用于:
(1)项目申请、项目投标、科研基地建设、评奖、成果推广和参展及科技会议等有关的科研业务活动费(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招待费)、咨询费、评审费、信息费等。
(2)各类重大、重点项目以及大型横向合作项目的立项调研及预研究费用。
(3)新建学科、交叉学科等科技立项的调研及预研究费用。
(4)经费暂时未到位的科技项目的少量科研周转金。
(5)部分重要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费用。
(6)其它经学校同意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
上述6项开支应不低于科技事业费的60%。
(7)科技处及其派驻单位、挂靠单位(中心、实验室、研究院室所)等的业务及办公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科技事业费的40%。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开支非学校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等支出,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
(一)按规定正常开支的科研业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5万元以上支出同时必须执行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三)凡发生与国家政策及科研合同中预算相抵触的开支影响科研项目验收的,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买设施设备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代购的设施、设备需凭相关的材料报科技处、设备处审批。
第十八条 以我校为主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有部分研究或开发内容需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必须再签订委托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
(一)合同中规定的委托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该部分不提管理费,但资质维护费等另计。
(二)委托合同学校留存一式两份,一份存入项目档案,一份作为学校对第三方划转经费的凭据。
(三)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报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四)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合同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据实列支,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组在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时,要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立项要求编报课题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要求的,应当落实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2.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本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由财务处协助课题负责人共同编制。
第二十二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评审或评估,获得预算核准后,要与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用于课题研究相关的各类支出,确保各类经费按照计划完成。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要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二)课题决算报告由财务处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所有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都应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书,交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查、备案后报送。经费决算报表应真实、完整,并应与预算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报科技处,必要时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结题手续,结题办法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有合同保证金的,应在合同保证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经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结题前全部办理完毕。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结账后有经费剩余的,纳入结余经费管理。
(一)纵向项目
对课题结余经费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经科技处批准,只能用作结转项目经费。
(二)横向项目
对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有权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予以奖励,奖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结余经费的35%,奖酬金的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作为结转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组进行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结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结转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报科技处、财务处批准备案后设立新的科研经费账号,原则上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设立一个新的项目(同时有横向和纵向的最多设两个),并同时撤销原科研经费账号。
第二十九条 结转项目经费根据其原经费来源渠道分纵向和横向两类分别管理,结转项目经费开支可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及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等科研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 经费结转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科技处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向财务处提交结题项目清单,财务处据此将项目余额按规定进行结转。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并作相关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如需代购设备,或者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需在项目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科技处、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应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使用科研经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科技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校内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科研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需要进行财务验收或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和科技处进行会审或会签。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是否安全、合理使用是项目负责人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中科研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依情节严重程度扣除直至取消其年度科研经费编制。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将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科研经费转入其他单位管理,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汉)发(2000)017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