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13〕34号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科技管理工作者为第一线科技人员服务,科技管理为科技服务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通过严格、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争取更多重大项目,产生高水平创新成果,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要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团结协作精神,为学校科技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职责。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学校负责统筹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一)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1.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纵向横向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2.负责科研项目申报指导。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重视申请书质量。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质量和材料真实性。
3.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4.负责外拨经费合作(外协)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审核。纵向项目重点加强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的审核把关。横向项目重点加强合作(外协)单位(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
5.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科研设备、科研经费等的信息库,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为科研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动态信息提供服务。
6.负责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规范、执行不力,甚至出现违规现象的项目予以惩处。
7.负责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贡献,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
8.负责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9.负责科研成果的科普与宣传。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专门科室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做好科研经费票据和税费管理、收入确认、经费分配、信息公开、培训与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组接受学校内外部监督检查等。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日常审计监督和重点审计监督。根据项目委托部门的管理要求,协同财务处开展项目经费审计、重大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依规公开审计情况。
(四)人事处负责科研服务队伍建设。根据科研工作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规模结构合理、专职辅助结合、专业化高素质的科研服务队伍,为二级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科研秘书岗位,鼓励学院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科研项目服务岗位;注重科研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与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负责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建设,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求,潜心研究,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行为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等监督检查。有计划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受理群众举报与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负责调查处理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或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六)档案馆负责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指导科研项目资料档案归档工作,制订简洁完备的归档流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前提下,建立科研项目资料公共查询机制、资源共享机制。
(七)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并重视其创新能力的培养。
(八)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制度,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课部、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承担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科研秘书;协助签署、审查项目合同、协议;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准确真实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杜绝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纵向项目,经费来源于社会资金的,属横向项目。我校依据项目来源将科研项目分为十类,为协作(合作)单位项目依据总项目类别进行归类。
(一)国家科技部、发改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国家级项目;
(二)教育部项目;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中央部委项目;
(五)地调项目;
(六)省、市、自治区项目;
(七)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横向项目);
(八)国际合作项目;
(九)实验室项目;
(十)校自选项目。
国防项目因保密要求,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单独进行管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科学技术发展院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的申报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发展院汇总和审查,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签印上报。
凡需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承诺的科研项目申请,不得虚假承诺,否则学校不予上报。项目获得批准后,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须先到位并单独设立经费卡,再将到位经费入卡。若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出现问题,学校将向上级部门申请撤项,国拨经费予以退回。若为合作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合作方保证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独立核算,并由合作方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下拨合作经费。
第九条 凡需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按学校要求分配申报指标到二级单位或组织评审,按程序确定申报项目后上报。
第十条 跨二级单位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组织协调,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后上报。
第十一条 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共同承担研究任务和承担横向项目,须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经费分配方案和拨款方式,成果及知识产权分享方式等。在合同书、协议书或设计书等文本材料中,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
第十二条 在学校短期工作、学习(含合作研究、在职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外单位人员,如以学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须经学校指导教师同意并指定校内合作者,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后方能申报。项目获准后,若负责人离开学校,研究工作转由指定的校内合作者负责完成,成果产权属学校。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必须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对待项目申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下年度项目申请资格,记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触犯法律而引发的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自负。
第五章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科技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遵守各类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课题组成员按年度安排实施研究工作;各二级单位要协助、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科学技术发展院对项目实施起到组织、协调和保障作用;学校加强科研工作领导,不断改善科研工作环境和实验技术条件,增加科研工作投入,建设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一经获准立项,科学技术发展院及时组织项目组建立项目档案案卷;项目结题后及时归档,归档后方能结转结余经费。
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信息作为基本信息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一个项目只能有一名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和排名以申请书、任务书、结题报告等上级部门批准后的材料为准;成员中外单位人员和本校学生参与排名。横向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和排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组成人员信息由项目负责人在立项后一个月内录入科研管理系统。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可以追加,但不能改变原有排名。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可依据结题报告修改一次项目组成员名单。
以上项目信息一经确定并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一般不再修改,将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博导申报等工作依据。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组织各二级单位完成各类项目年度报告、结题项目总结报告;负责汇总、填写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并按要求上报。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结题项目及部分在研项目进行财务决算与审计。
第十八条 加强在研项目动态管理。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定期、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督促项目按期实施,协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国家要求的,须按要求履行程序。涉及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和执行。若因任务调整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坚决杜绝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上报各类项目年度进展、结题总结等材料。对拖延不报或拒报,直接影响到后续项目申报和学校声誉者,学校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鼓励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由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须如实标注受资助渠道和工作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任务变更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终止项目研究工作、改变研究内容、调整研究计划的,项目组应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单位及科学技术发展院,由学校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核准;横向协作项目相关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认可。变更不得影响项目研究质量及约定完成时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见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向二级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汇报。二级单位要及时了解有关项目进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并通报科学技术发展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和二级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积极协助项目组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未认真履行科技合同,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结题手续,进行成果验收、登记。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应积极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后续成果报奖做好准备。
第二十七条 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二级单位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经正式认可完结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完成如下结题工作:
(一)按档案馆要求,整理好全套项目材料并归档;
(二)按有关成果登记要求到科学技术发展院进行成果登记。
(三)持科学技术发展院结题证明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结转。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字〔2010〕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