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14〕15号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学校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合理补偿、权利分享、鼓励绩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列支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且间接费用预算大于5%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绩效及计提。绩效是指承担课题任务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一部分。学校依据项目预算书,将间接费用预算超出5%的部分计提为绩效。
第四条 预算绩效与奖励绩效。绩效包括预算绩效和奖励绩效。预算绩效指项目预算书中预算的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实绩奖励;奖励绩效指绩效扣除预算绩效的剩余,主要用于项目组实绩奖励,以及重大项目组织申报激励和科研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等。
项目组实绩奖励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负责绩效考核的统筹管理、过程监督、结果审查和绩效发放等工作。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需参加一次绩效考核,考核主要面向实施6个月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绩效考核方式。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根据科研项目进度采取现场考察、审阅报告、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二)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执行进度适中;
(三)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科学道德,没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绩效考核标准分别如下:
(一)优秀。满足第七条考核基本条件,并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依托科研项目以第一负责人、我校为第一牵头单位获得更高层次科研项目,如“973”、“86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国际合作重点等国家重大项目,或理工科1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3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2.依托科研项目发表TOP期刊论文1篇或A类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详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分类办法,下同)。
3.依托科研项目在国际权威出版社以署名作者出版科研专著或国内权威出版社出版科普专著1部及以上。
4.依托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
5.依托科研项目获得国际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技术创新取得5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发明或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由国际同行业专家评定)。
6.依托科研项目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及以上,或科研项目参加人员获得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及国家创新人才计划等资助,或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机器人、数学建模等国际或国家级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良好。满足第七条考核基本条件,并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依托科研项目以第一负责人获得更高层次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项目,或“973”、“86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等国家重大项目课题(二级)及以上项目,或理工科8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10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
2.依托科研项目发表A类期刊论文1篇或B类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
3.依托科研项目在国内权威出版社以署名作者出版科研专著1部及以上,或参编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科研专著1部及以上,或国内出版社出版科普专著1部及以上。
4.依托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学会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
5.依托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技术创新取得1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
6.依托科研项目获得湖北省优秀论文、科研项目参加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机器人、数学建模等省级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合格。满足第七条考核基本条件。
(四)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4.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用款进度严重滞缓。
5.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预算绩效发放标准。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学校足额发放预算绩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科研项目,预算绩效上缴学校转为奖励绩效。
第十条 奖励绩效发放标准。学校依据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给予科研项目相应的绩效奖励。若绩效考核为优秀,按照奖励绩效的100%给予奖励;若绩效考核为良好,按照奖励绩效的80%给予奖励;若绩效考核为合格,按照奖励绩效的50%给予奖励;若绩效考核为不合格,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绩效发放时间。预算绩效发放由项目组按程序提出申请,学校适时受理。学校根据科研项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奖励绩效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