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武汉市第十二次社科优秀成果奖已开始申报,请有意申报的老师于7月15日前将《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6份,相关论文或著作5份交至科技处人文社科办(行政楼504室)。
具体要求见附件。
联系方式:李想姣 67880786kyc013@cug.edu.cn
附:1 申报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2
《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成立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社科奖评奖工作。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设在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奖励活动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五条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同志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奖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届(两年),可连选连任。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市社科奖评奖计划,确定评奖的指导思想、奖励类别、奖励标准和奖励数额,审定市社科奖评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聘任学科评审组专家成员;审定获奖成果;审议并裁决持异议的公示成果;领导市评奖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
市评奖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认真审读全部申报项目,按规定的比例额度评选出建议进入复评的申报项目;复评经初评通过的申报项目,根据每次规定的额度提出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建议。
第六条市评奖办公室的职责是:提出市社科奖评奖请示;制订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发布开展市社科奖评奖工作的信息,宣传评奖工作;申请落实评奖经费;提出学科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组织实施评奖,承担评奖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三章范围
第七条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奖:
(一)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要求设立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的社科成果;
(三)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四)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五)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外地公民合作并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的前款所列的成果;
(六)社科成果的生产时间属于应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科成果,不在参评之列。
第四章标准
第九条 市社科奖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突出贡献,达到先进的学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我国、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显著的理论指导意义,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附有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下同)。
二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市内、省内或国内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和本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较大作用和影响,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明显成效。
三等奖:在推进理论创新或学术发展上有新的见解和贡献,在省市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或对研究解决本省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一定成效。
第五章申报
第十条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每个申报者限额申报两项(独立成果和合作成果各一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并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评奖办公室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市评奖委员会确定若干个归口单位(系统)负责受理相关单位(系统)个人的申报;市评奖办公室直接受理其他单位个人的申报。具体归口单位(系统)的确定及其受理范围,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社科奖申报表;
(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奖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评审
第十三条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组织实施;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以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按既定入选数表决产生复评结果;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终审结果。
第十六条评审会议的举行,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对选定的建议获奖项目,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赞成才能通过;市评奖委员会对建议获奖项目的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为鼓励和激发我市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党校系统、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社团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市属单位和个人的获奖成果在各等级获奖成果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总奖项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原则上不得申报参评,在评审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市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市评奖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经终审的获奖成果,在正式颁奖前由市评奖委员会在《长江日报》和市社科联等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向市评奖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获奖成果。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社科奖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根据需要,另设荣誉奖、特别奖、优秀提名奖和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获奖成果由市委、市政府联名颁发证书、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评奖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凡获奖作者,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一项成果的作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三人为限),原则上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奖金只发一份。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申报作者必须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或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市评奖委员会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由市评奖办公室核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加评奖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 奖 实 施 方 案
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贯彻“双百”方针,突出奖励在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以及对武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成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武汉的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组织领导
(一)在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评奖的领导工作。市评奖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奖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奖委员会下设3个学科评审组,负责各学科申报成果的评审工作。每个学科评审组由9—11人组成。评审组成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评奖领导小组和市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事务工作。市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三、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凡武汉公民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
1.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2.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机关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
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4.取得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5.本市公民担任主编,或与市外公民合作取得前款所列的成果,在征得外地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三)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四)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五)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七)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八)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九)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十)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四、申报说明
(一)凡申报市社科奖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归口单位在市社科联网站(www.whskl.org.cn)下载《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后组织填报。申报表由申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五份。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成果的申报,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评奖办公室申报;依法登记的市级社团会员的研究成果,由所在社团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后,到市评奖办公室申报;其他个人成果直接到市评奖办公室申报。申报后不再办理改报手续。
(三)申报的各类成果都要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著作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5份;论文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五份。
(五)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六)申报作者须按规定交付评审费。著作类每项300元,论文类每项200元。
五、评审程序
武汉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资格认定、初评、复评、终审和批准五个阶段。
资格认定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批准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为有效,并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序。终审成果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市评奖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或裁决后的成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联名授奖。
2010年6月21日至7月31日,为成果申报和资格认定阶段;
2010年8月至10月,为成果评审阶段;
2010年12月,评奖工作结束并适时召开颁奖大会。
六、评奖原则和纪律
(一)坚持高标准,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学科的原则。
(四)坚持应用对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优先入选的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的原则。
(六)为鼓励和激发我市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党校系统、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社团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科研究、服务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市属单位和个人的获奖成果在各等级获奖成果中所占比例不少于总奖项的三分之一。
(七)参评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及下次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八)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按工作程序办事,如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评奖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七、奖项设置和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本次评奖设一等奖10项(著作6项,论文4项);二等奖30项(著作10项,论文20项);三等奖70项(著作30项,论文40项);荣誉奖、优秀提名奖、优秀组织奖若干项。
(二)奖励办法:获奖成果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三)奖证与奖金:多名作者合作完成的集体作品获奖,原则上发给每位获奖作者(以3人为限)联名证书一份,奖金只限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