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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具体情况,制定了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是我校党委、校行政密切联系全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日常工作上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校广大教师、科技工作者、研究生、大学生,结合我校学科综合性优势,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搞好教学、科研、生产,促进科学技术、教育和经济的结合;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科技人才成长,为学校和社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我校“艰苦朴素、求真务实”精神,在独立自主与民主办会的原则基础上,积极为学校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高校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必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围绕我校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广泛开展科技活动,促进科教与经济的结合,积极投入经济建设。
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和召开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加强我校学者同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发展学术交流关系,扩大学校的影响,提高学校的声誉。
三、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知识密集、人才集中、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优势,加强地学各学科间的横向联系,加强自然科学工作者与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盟,大力开展跨学科的学术活动,积极组织跨学科的协会(研究会),促进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新领域、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引进和交流。
四、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推动科普创新,切实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丰富科普手段,抓好科普基础性工作,积极通过电影、电视、广播、网络、图书、报刊等现代传播方式开展科普工作。
五、积极、广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大力开辟科技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服务。同时,推动和组织好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支持和组织已离开工作岗位的科技工作者,用其所长,继续发挥作用。
六、积极参与学校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改革,参与重大科技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重大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工作;接受上级科协或学校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七、关心科协会员和教师、科技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切实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教师、科技人员后顾之忧多做实事。
八、支持和协调挂靠我校的各级学会、研究会、协会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支持他们开展学术、科技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第六条 凡承认科协章程,是科协系统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在我校的会员,均为我校科协协会会员;未参加上述组织但具有助教、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生产辅助工作,做出一定成绩或有一定贡献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青年科协和学生科协为我校科协集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会员享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的各种权利:

1.参加协商、推荐、选举科协委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参与本会章程的修改;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取得相关资料;
4.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保护。

会员应履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的各种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关心本会各项建设,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为本单位的教学和科技繁荣多做工作;
4.
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反映他们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作好会员的发展工作。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对不遵守科协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本协会由各类专业学会、研究会、协会在我校的分会和会员小组,以及青年科协,学生科协,跨学科协等组成;有条件的学院(部、委)也可以成立科协分会。
第十条:本协会挂靠在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校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全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开。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民主协商,投票选举,并报上级科协和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全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协商有关决议、倡议或提案;
四、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科协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校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
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校科协委员会的职权,直至下届校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十五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校科协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学术部、科技开发咨询部和普及部等业务办事机构。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各级组织及所属工作机构,由中国地质大学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属上级科协给编制的专职干部,也由中国地质大学配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或全委会(均需超过三分之二的常委或委员参加)有权免除或增补副主席、常委和委员;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有罢免的权利,并向中国地质大学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各级干部由中国地质大学统一管理。中国地质大学要关心科协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对兼职校科协和挂靠学会工作的教师,给予必要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九条 协会对成绩突出的热心学会工作的学会干部和学会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科协拨款;
    二、中国地质大学行政拨款;
三、科技咨询服务;
四、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同上级科协有关规定矛盾,则按上级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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