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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和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类)评选活动方案

发表时间:2016-05-24点击:

各相关单位:

现就开展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和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类)评选活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和发展研究奖(调研成果类,以下简称“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在省委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具体承办。设立优秀调研 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傅德辉同志任主任,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主任赵凌云同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 厅厅长翟天山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参评对象

参加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和审判、检察机关)、群团组织、民主党派机关,中央在鄂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大中型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或个人的调查研究成果。 省直部门和中央在鄂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每单位限报2 项成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分配数(见“湖北政研战线”网站“政务导航”栏目)申报;第一作者限报1 项成果。超额多报的地区和单位由评选办自主选取申报排名靠前的成果。副省级以上领导的调查研究成果不参加评选活动,不鼓励党政主职领导牵头申报。

三、申报条件

1.申报成果的文体必须是调查研究报告,其他文体和纯理论研究成果不参加评选;

2.调研成果在市厅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并有较大影响,对推动实际工作有明显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调研成果虽未发表,但被市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批示、采纳,并转化为党委和政府决策;

3.调研成果必须依法享有著作权;

4.申报成果产生时间必须在2013 年1 月1 日至12月31 日。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湖北省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周期为2年”的要求,结合原评奖周期为一年的实际,为保持 评奖工作连续性,今年仍评选2013 年度调研成果;下一评奖年度为2016 年,评选2014——2015 年调研成果。 四、申报办法

1.各地参评成果的申报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研室统一负责,按分配的推荐数初审后向评选办申报;

2.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鄂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参评成果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调研的处室按要求初审后向评选办申报;

3.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的调研成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选办申报;

4.评选活动不受理个人申报。

五、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于10 月13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提交下列材料及电子版:

1.优秀调研成果申报情况一览表一式2 份;

2.优秀调研成果推荐表一式2 份;

3.调研报告及其封面各一式10 份(A3 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其中,1 份调研报告原件留存备查;为保证评选公平公正,报送专家评委评审的其余9 份报告的文头、文尾和文中,均须隐去作者单位、姓名等信息,作适当文字处理后,按式样制作调研报告封面(上述表格及封面式样从“湖北政研战线”网站“政务 导航”栏目下载);

4.调研成果转化应用(指领导批示、获奖证书、刊发的报刊杂志等)和作者署名、产生年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 份(其中,原件即审即退,复印件留存备查);

5.评选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评选程序

1.申报。各地各单位根据本次活动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筛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2.审查。评选办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分类参加评选。

3.评选。评选分初评、复评、复审三个环节。初评评委对参评成果进行实名推荐;评选办根据评委推荐情况,按拟表彰 成果的200%提出进入复评的篇目,报评选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再由进入复评的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报送复评材料;复评评委对复评材料按统一标准评分;评选委 员会对复评结果进行复审,确定公示成果名单。

4.公示。评选办将拟获奖成果在《湖北日报》和“湖北政研战线”网站公示7 天。公示期内,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可向评选委员会反映,评选委员会应作出裁决。

5.表彰。公示期满,报请省委批准后,对获奖成果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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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李想姣 67880786 kyc013@cug.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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